计划生育“三项制度”是

如题所述

计划生育“三项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2007年起,此项制度列为省政府民生工程项目。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2009年起,国家统一奖励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2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另增发12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每人每年另增发600元。同时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省与市、县(市、区)按5:3:2比例负担。2009年起,市、县(市、区)承担部分,市级承担的对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的配套资金,改由省财政承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扶助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2009年起,此项制度列为省政府民生工程项目。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扶助金,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金标准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符合条件的对象,女方年满49周岁时领取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领取扶助金。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各级财政负担,安排专项资金并分别纳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特别扶助金,由中央财政负担50%,省财政负担50%。提标经费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三)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

对依法生育的农村双女户,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节育奖励金。此项制度是省委、省政府加快皖北和沿淮地区发展的10条政策措施之一。

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2)夫妇双方没有违反我省有关生育数量政策规定生育,现有两个女孩,并自觉落实绝育措施。

试点范围:2009年起,在皖北地区的亳州、宿州、阜阳三市以及沿淮的五河、固镇、怀远、凤阳、寿县、霍邱共23个县(市、区)开展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自行试点。

试点目标:鼓励、引导群众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减少政策外人口出生,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势头,稳定低生育水平。同时,引导试点地区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与工作方法,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长效节育措施奖励所需资金,省财政负担75%,试点县(市、区)财政负担25%。节育奖励金实行即时确认,即时发放。在节育奖励对象落实绝育措施之后的45个工作日内,节育奖励金要通过财政补贴农民“一卡通”渠道直接发放到户。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1-06
少生,优生,幸福一生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