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委托加工组价问题

甲实木地板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5月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从油漆厂购进钢琴漆2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1万元,取得油漆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
(2)向农业生产者收购木材3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收购货款42万元,另支付运输费用3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输发票;木材验收入库后,又将其运往乙地板厂加工成未上漆的实木地板,取得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8万元、增值税1.36万元,甲厂收回实木地板时乙厂代收代缴了甲厂的消费税。
(3)甲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实木地板的一半领用继续加工上漆生产高级实木地板,当月生产实木地板2000箱,销售实木地板15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50万元。
(4)当月将自产实木地板100箱用于本企业会议室装修。
(提示: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5%;实木地板成本利润率5%,所有应认证的发票均经过了认证)
要求:
(1)计算甲厂当月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
(2)计算甲厂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
(3)计算甲厂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4)计算甲厂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5)计算甲厂当月销售应缴纳的消费税。

(4)的标答中写道:
该企业委托加工的材料成本=42×(1-13%)+3×(1-7%)=36.54+2.79=39.33(万元)
谁知道42×(1-13%)和3×(1-7%)是怎么个意思
求助求助~~~
(1)的标答中是这样计算进项税的:34+1.36+42×13%+3×7%=41.03··说明那个木板和运费都不含增值税的吧

第1个回答  2017-01-09
  一、法律规定:
  企业在委托加工烟丝时,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即由委托方提供烟叶,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收回后继续生产成卷烟销售的,按当月生产所领用数量计算抵扣应纳消费税。
  二、计算公式:
  委托加工的烟丝,按受托方的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烟丝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三、公式运用:
  例如:甲烟厂2002年5月3日委托M烟厂加工烟丝,两厂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烟厂提供烟叶价值10000元,5月9日M厂收取加工费4000元,增值税680元,加工烟丝1吨,M厂没有同类烟丝的售价。甲烟厂5月12日收回烟丝。烟丝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或连续加工成卷烟销售的会计分录如下:
  情况一:甲厂(委托方)烟丝收回后直接销售,售价为30000元(不含税),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货款。
  1、5月3日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00
    贷:原材料              10000
  2、5月9日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
    贷:银行存款             4680
  3、5月12日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时:
  消费税额=(10000+4000)÷(1-30%)×30%=6000
(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4、收回烟丝入库待销售:
  借:产成品——烟丝          2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0000
  5、销售烟丝:
  借:银行存款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情况二:甲厂用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加工成卷烟对外销售。当月销售额为50000元(适用税率为45%),月初库存委托加工烟丝已纳消费税7000元,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消费税3000元。
  1、发出材料、支付加工费的会计分录与情况一相同。
  2、因为修改后的税法已将“收回扣税法”改为“生产实耗扣税法”,为了在会计上清晰反映其抵扣过程,可设“待扣税金”账户,支付代收消费税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收回委托加工烟丝时:
  借:原材料——烟丝          14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4000
  3、收回的烟丝加工成卷烟后销售:
  (1)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2)计算消费税时:
  应纳消费税额=50000×45%=22500(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2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2500
  (3)当月准予抵扣的消费税=7000+6000-3000=10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000
    贷: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      10000
  (4)下月初实际上缴消费税时:
  消费税额=22500-10000=125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2500
    贷:银行存款             12500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2
收购木材的13%(增值税低税率税目)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在会计上是计入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就会计科目来看是不进入成本的,所以在计算木材成本时需要将进项税扣除,同理运输费中可抵扣的进项税也是不能进入成本。
从答案来看,木材的成本和运输费都是不含税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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