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是否还需去公证处公证

如题所述

不是必须去公证的。但是,公证后,证明力大大加强。

其中公证事项主要集中在:房产赠与公证,协议公证、继承公证、出国留学公证、婚内财产分割公证、债权公证等方面。但是“公证”的法律效力却往往引起误解,公证的效力包括:(1)证据效力:指公证书在法律上具有的能够直接证明公证所确认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是真实、合法的效力。在案件审理中,公证书具有高于其他证据的证据效力,一般能够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如果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2)法定公证事项公证书的效力,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事项必须以办理公证为生效要件,例如房产委托公证、房产赠与公证(3)债权文书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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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4-12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如您符合变更情况,只要拿着相关证明材料与房屋所属单位协商一致后办理变更即可。不必须经过公证程序。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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