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

1、学生黄某生于1995年5月8日,2010年5月9日,因与该班一男生发生争执而怀恨在心,放学路上黄某见该男生在前面,就骑车急追,在一下坡直接将其撞至重伤身亡。试分析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A无父母有配偶B及一子C和一女D。D有精神病,C有配偶E及一子F和一女G。A生前立遗嘱(自书遗嘱)将其九万元遗产平分给B和C,但不幸C先于A死亡。当A在医院临终前又立口头遗嘱将九万元全部留给B,当时有一名小护士和B,D,E在场。
1、A的自书遗嘱是否有效
2、A在医院临终前口头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3、BDEFG各得多少A的遗产?

参考写

关县人民法院山东省行政判决书
(1999)冠行初字第161号
原告:姚华平,男,出生于1962年,汉族农民生活在冠县清水镇姚幸村。
律师:格润民,东昌府坚实的法律工作者。
律师:邢天华律师事务所聊城??市东昌府区法律工作者的
被告的: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岳祁祥,市长。 ,
律师:松树峰,冠邦律师事务所的。作者:
检察长:主任闫如亏冠县清水镇司法,人民的政府。
原告姚华平诉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执法案件,原告姚华平本法院提诉讼。案件受理后,组成合议庭,按照法律规定,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姚华平格润民,邢天华被告代理人松树丰,燕如悝到庭参加诉讼,现在是结束的情况下,代理商已经被听见了。诉讼
原告姚萍说:1998年5月初农历队为首的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派出管总支部书记冯起义,村民委员会的其他成员都学功和姚明线指向原告家里无大人,被告没有出示任何文件和程序,并也没有确定自己,强迫原告买了一个月的拖拉机开车??离开,扣押了原告的拖拉机,在现金的工具箱内和所有的工具10,000美元,这么远是没有。
被告辩称:被告不能否认的事实,平遥拖拉机扣押了原告,但原告扣押拖拉机间接损失不赔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只对直接损失的赔偿。劫持冯起义原告拖拉机,李维汉,杜泽华杜通行现场清点拖拉机工具箱扳手钳子,没有现金。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中,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1),(2),(3),(4),以证明原告的拖拉机工具箱现金;(5)原告的拖拉机都学功家; (6)证明扣押原告拖拉机的通过。原告的证据,被告提出异议:代理原告向被告在拖拉机。向法院提交了在相同的时间了下列证据:(1)(2)(3),以证明原告认为,被告抓住拖拉机。
经法庭质证辩论,及早确定1998年5月原告姚萍拒绝支付的农业夏征费,被告冠县清水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扣留了原告的拖拉机回家的人杜学工,后被告更多的时间通知原告农业夏征的手,拖拉机开走。在庭审中,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代理允许原告的拖拉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原告姚平拖拉机的附件。被告冠县清水镇政府的人提供证据,以证明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五月初的1998年农历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拒绝支付原告坪尧农业夏征费为由,强行扣留原告姚平拖拉机杜学工学校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不支持。现金万元原告诉工具箱中。没有证据不予采信。 (二)第54条的要求,根据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订单3,4,判断如下:的
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扣押原告姚华平拖拉机行政强制行为。
限制通知书后五天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的拖拉机返回。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承担。
对判决提出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给法院的请愿书之日起的判决,服务,根据对方的副本,上诉聊城市,山东省,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许嘿菌
判断:徐强
代法官:章七丰
12月22日,1999年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秘书:章鞘舴

检察监督的应用程序

申请人:姚华平,聊城冠清水镇姚村
答辩:关县公安局
申请事项:请求检察院督促关县公安分局跃起项抢劫案件进行侦察的文件或书面通知,答复,申请人不文件中。
事实理由如下:
申请人2010年2月26日的一封挂号信的形式关于乐齐翔抢劫的投诉信发送到关县公安局的消息号:XA 1650 6719 9 37有没有注意到我不予立案。要起诉内容如下:
苏:姚男,姚行,聊城冠县清水镇,村
被告:
1,乐齐翔现任关县民政局局
>冯起义冠县清水镇人
3冯起义的小队成员的带领下其他
控告事项:1,请求的关县公安局调查跃起,香,冯起义为首的犯罪团伙抢劫被告人拖拉机,现金和其他物品的刑事责任。
2,责令被告的人,以弥补造成的全部损失的投诉或由于其他对象被洗劫一空的拖拉机。
事实理由:1998年5月初的月球(公元1998年6月24日)晚上十点半左右,跃起项指控,冯起义为首的阵容,聚集了超过非法入侵起诉人的起诉人不成人,不产生任何文件和程序,并没有确定自己的,他们唯一的未成年人及苏(苏游儿子姚金庭)实施物理胁迫和暴力威胁,力原??告向买了一个月的新拖拉机被盗,非法占有原告的拖拉机, 10,000美元的现金里面的工具箱和工具,还没有被给我带来了很大的损失。
被控人是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与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刑法第263条,“抢劫,”刑法“的部分人民共和国的中国“爆窃”263第一款,按照本条的规定应不超过10年监禁,终身监禁或的死亡惩罚,一个罚款或没收的财产“,根据以的刑事法,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在八十-7个(3)(C)的最高刑罚规定超过了十年在监狱里,经过十五年;“因此,的情况下期间都还是起诉,希望公众公安机关秉公执法,调查的刑事指控入室行窃责任。
的犯罪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关县在山东省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冠行初字第作为证据。161“和”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行政判决书-----(2000)行终字第57号聊天。这个判决没有发表
行政违法行为!首先实例的判决,表示“医院认为,1998年5月初农历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政府的原告姚华平拒绝支付农业夏征应在地上,被迫原告姚华平拖拉机扣押至都学会成功学,其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后的判决表示为”第二次判决了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的政府扣押的原告瑶族华平拖拉机强制性行政行为。表示,“法院认定, :5月1日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的政府外,一九九八年农历上诉人姚的单位拒绝支付的农业夏征的理由,强行扣留了上诉人姚拖拉机可以被识别的杜学功家,其实行政行为是不的罪行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退还被上诉人检获的拖拉机。 “最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行政强制行为应被理解为凭借其行政权力对违规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负责人,所以这两个判断是很公平的,至少确定了一个事实,乐齐翔抢劫 - 犯罪”,而不是行政违法行为!只有行政机构不能听到他的刑事责任!但是,人民法院应主动被转移到公安机关的情况下,调查跃起翔等人的犯罪事实!至少对诉讼时效的法院还没有移交,因为平遥越祺祥责任是要举行,根据“刑法”第88条,“提出了控告,并应被视为未经公安机关调查作为一个私人刑事起诉到法院,这样的情况下,诉讼时效中断!再次请求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翔等人说起过!
总结,根据第84条,第3,刑事诉讼法,“公安,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报告,投诉报告应该接受。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规定,冠县公安局还没有给我回,没有通知我,不予立案!我们期待到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87条规定,对律师的监督,督促公安机关继续立案调查,或给我一个解释!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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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2-26
黄某构成犯罪。实行犯罪行为时,黄某已经年满15周岁,具有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实施的在下坡处驾车告诉撞击被害人的行为,表明其对被害人具有伤害的故意,事实上也造成了重伤害的后果并致被害人死亡,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 D患有精神病,属于无生活能力需要A扶养的人。A的自书遗嘱排除了D的继承权利,属于部分无效
2 A订立口头遗嘱时,在场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只有一名小护士,其他人员(B/D/E)均为与继承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具备做见证人的资格。因此A的口头遗嘱不具备两名见证人的形式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
3 因为A的口头遗嘱和自书遗嘱均为无效,所以对于A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继承。B、D各继承三万元。F/G作为C的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平均分配本应由C继承的份额三万元,因此F/G两人各分得一万五千元。E不享有对A的继承权,无权分得遗产。
第2个回答  2012-12-26
1、黄某的行为很难构成犯罪,应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因其未满十六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A的自书遗嘱部分有效,因其未为D留下份额
临终前的遗嘱部分有效。,应留有D的份额。
B和D应分得遗产,因D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应有B代管其应得份额。
法律依据: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2-12-26
1)黄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公安交警部门先做事故认定。根据现在的描述,无证据证明黄某行为 构成犯罪。

2)A的自书遗嘱在其口头遗嘱前有效,口头遗嘱口述后失效
A在医院临终前口头遗嘱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口述遗嘱在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
证,且继承人不为见证人之一条件下有效。
B得A九万元遗产,其他个人如A没有其他遗产情况下没有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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