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5016421992) 》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2〕66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年9月29日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对全国混凝土的质量状况和有关质量控制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吸取了行之有效的生产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并借鉴了国外的有关标准。在先后完成本标准的初稿、征求意见稿及征求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后,完成送审稿,经审查会审定稿。 本标准共分为四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混凝土的质量要求、混凝土质量的初步控制、混凝土质量的生产控制等。 本标准为首次编制,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随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寄交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建设部 1992年9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混凝土的质量要求 第一节混凝土拌合物 (Ⅰ)稠度 (Ⅱ)含气量 (Ⅲ)水灰比和水泥含量 (Ⅳ)均匀性 第二节混凝土强度 第三节混凝土耐久性 第三章混凝土质量的初步控制 第一节组成材料的质量控制 (Ⅰ)水泥 (Ⅱ)骨料 (Ⅲ)水 (Ⅳ)掺合料 (Ⅴ)外加剂 第二节混凝土配合比的确定与控制 第四章混凝土质量的生产控制 第一节计量 第二节搅拌 第三节运输 第四节浇筑前的检查 第五节浇筑 第六节养护 附录 附加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加强混凝土生产和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促进技术进步,确保混凝土的质量,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普通混凝土质量控制。 第1.0.3条混凝土的质量控制应包括初步控制、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实施混凝土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通过对原材料的质量检验与控制、混凝土配合比的确定与控制、混凝土生产和施工过程各工序的质量检验与控制、以及合格性检验控制,使混凝土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二、在生产和施工过程中进行质量检测,计算统计参数,应用各种质量管理图表,掌握动态信息,控制整个生产和施工期间的混凝土质量,并遵循升级循环的方式,制订改进与提高质量的措施,完善质量控制过程,使混凝土质量稳定提高。 三、必须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必要的检验及试验设备,建立和健全必要的技术管理与质量控制制度。 第1.0.4条对混凝土的质量控制,除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混凝土的质量要求 第一节混凝土拌合物 第2.1.1条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项质量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检验: 一、各种混凝土拌合物均应检验其稠度; 二、掺引气型外加剂的混凝土拌合物应检验其含气量; 三、根据需要应检验混凝土拌合物的水灰比、水泥含量及均匀性。 (Ⅰ)稠度 第2.1.2条混凝土拌合物的稠度应以坍落度或维勃稠度表示,坍落度适用于塑性和流动性混凝土拌合物,维勃稠度适用于干硬性混凝土拌合物。其检测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 第2.1.3条混凝土拌合物根据其坍落度大小,可分为4级,并应符合表2.1.3的规定。 第2.1.4条混凝土拌合物根据其维勃稠度大小,可分为4级,并应符合表2.1.4的规定。 第2.1.5条坍落度或维勃稠度的允许偏差应分别符合表2.1.5-1和表2.1.5-2的规定。 (Ⅱ)含气量第2.1.6条掺引气型外加剂混凝土的含气量应满足设计和施工工艺的要求。根据混凝土采用粗骨料的最大粒径,其含气量的限值不宜超过表2.1.6的规定。 第2.1.7条混凝土拌合物含气量的检测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检测结果与要求值的允许偏差范围应为±1.5%。 (Ⅲ)水灰比和水泥含量 第2.1.8条混凝土的最大水灰比和最小水泥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2.1.9条混凝土拌合物的水灰比和水泥含量的检测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实测的水灰比和水泥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Ⅳ)均匀性 第2.1.10条混凝土拌合物应拌合均匀,颜色一致,不得有离析和泌水现象。 第2.1.11条混凝土拌合物均匀性的检测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机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 第2.1.12条检查混凝土拌合物均匀性时,应在搅拌机卸料过程中,从卸料流的1炖4至3/4之间部位采取试样,进行试验,其检测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混凝土中砂浆密度两次测值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0.8%; 二、单位体积混凝土中粗骨料含量两次测值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5%。 第二节混凝土强度 第2.2.1条普通混凝土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N/mm2)划分为C7.5、C10、C15、C20、C25、C30、C35、C40、C45、C50、C55、C60等12个强度等级。 第2.2.2条混凝土强度的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 第2.2.3条混凝土强度,除应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规定分批进行合格评定外,尚应对一个统计周期内的相同等级和龄期的混凝土强度进行统计分析,统计计算强度均值 (μfcu)、标准差(σ)及强度不低于要求强度等级值的百分率(P),以确定企业的生产管理水平;其中μfcu应符合本标准的第 2.2.7条规定,σ和P应满足表2.2.3的要求。 第2.2.4条对商品混凝土厂和预制混凝土构件厂,其统计周期可取一个月;对在现场集中搅拌混凝土的施工单位其统计周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2.2.5条混凝土强度标准差(σ)和强度不低于规定强度 等级值的百分率(P),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标准差: 二、百分率: P=N0/N×100%(2.2.5-2) 式中fcu,i——统计周期内第i组混凝土试件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值(N/mm2); N——统计周期内相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试件组数,该值不得少于25组; μfcu——统计周期内N组混凝土试件立方体抗压强度的平均值(N/mm2); N0——统计周期内试件强度不低于要求强度等级值的组数。 第2.2.6条盘内混凝土强度的变异系数(δb)不宜大于5%,其值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δb=σbμfcu×100%(2.2.6-1) 盘内混凝土强度均值(μfcu)及其标准差(σb)可利用正常生产连续积累的强度资料按下列公式确定: 第2.2.7条按月或季统计计算的强度平均值(μfcu)宜满足下式要求: fcu,k+1.4σ≤μfcu≤fcu,k+2.5σ(2.2.7) 式中μf——按月或季统计的强度平均值(N/mm2); fcu,k——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N/mm2); σ——按月或季统计的强度标准差(N/mm2),确定标准差的试件组数不得少于25组。 注:对有早龄期强度和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其强度平均值可不受该上限限制。 第三节混凝土耐久性 第2.3.1条根据混凝土试件所能承受的反复冻融循环(慢冻法)次数,混凝土的抗冻性划分为D10、D15、D25、D50、D100、D150、D200、D250和D300等9个等级。 第2.3.2条根据混凝土试件在抗渗试验时所能承受的最大水压力,混凝土的抗渗性可划分为S4、S6、S8、S10、S12等5个等级。 第2.3.3条混凝土的抗冻性和抗渗性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实测的混凝土抗冻性或抗渗性指标,不应低于设计要求。 第2.3.4条混凝土拌合物中的氯化物总含量(以氯离子重量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素混凝土,不得超过水泥重量的2%; 二、对处于干燥环境或有防潮措施的钢筋混凝土,不得超过水泥重量的1%; 三、对处在潮湿而不含有氯离子环境中的钢筋混凝土,不得超过水泥重量的0.3%; 四、对在潮湿并含有氯离子环境中的钢筋混凝土,不得超过水泥重量的0.1%; 五、预应力混凝土及处于易腐蚀环境中的钢筋混凝土,不得超过水泥重量的0.06%。 第三章混凝土质量的初步控制 第3.0.1条混凝土质量的初步控制应包括组成材料的质量检验与控制和混凝土配合比的合理确定。 第一节组成材料的质量控制 (Ⅰ)水泥 第3.1.1条配制混凝土用的水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碴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快硬硅酸盐水泥》的规定。 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3.1.2条应根据工程特点、所处环境以及设计、施工的要求,选用适当品种和标号的水泥。 第3.1.3条对所用水泥应检验其安定性和强度。有要求时,尚应检验其他性能。其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水泥细度检验方法(筛析法)》、《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和《水泥化学分析方法》的规定。 注:根据需要可采用水泥快速检验方法预测水泥28d强度,作为混凝土生产控制和进行配合比设计的依据。 第3.1.4条水泥应按不同品种、标号及牌号按批分别存储在专用的仓罐或水泥库内。如因存储不当引起质量有明显降低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为一个月)时,应在使用前对其质量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的结果使用。 (Ⅱ)骨料 第3.1.5条普通混凝土所用的骨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第3.1.6条骨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粗骨料最大粒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大于混凝土结构截面最小尺寸的1/4,并不得大于钢筋最小净距的3/4-------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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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2-25
GB 50164-2011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