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号进入一家连锁宾馆干前台,说是入职就给签合同交保险,后来的签的合同是2年,其中规定试用期为2个月(即从12月10号至2月10号)。 干到1月10号的时候店长找我谈话,说投资人嫌我年龄大|(我今年27岁),说是要辞退我,(此店是个加盟店,所以这里只是店长在做管理,而真正的老板是投资人。)大概原因就是投资人听说我27岁之后非常不愿意用我,并多次催促店长趁我没到转正期的时候赶紧辞退我,主要是怕我这个年龄又是要结婚又是要生孩子,他们会面临承担我的婚假产假的工资以及保险等等,说白了就是想招个年龄小的,我不同意,店长说试用期期间公司可以以不合适这个岗位为由辞退我,也可以无理由辞退我,说是叫我干到30号就离职,但是我工作期间并无违纪等状况,店长也承认我工作表现挺好。
这种情况我该申请劳动仲裁吗????他叫我干到30号就走人,他们是否必须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如果我拒不签字,如果像他们说的干到30号我不再来上班了,但我又不签同意书,这样算不算矿工??????这样他们会不会以旷工为由辞退我???????
所以我想请教专家,如果公司要证明我不适合这个岗位,会怎么证明??
如果我像公司说的30号就走人了,但是我又不签同意书的话,算不算旷工???
如果我要申请劳动仲裁,该做什么??除了我的合同,我是否需要录音或者其他的东西做为对我有利的证据??
参考资料:《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劳动合同法》第50、8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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