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进行监督的专门机关为国家的审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国务院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公共服务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根据《审计法》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 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应进行审计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拓展:
1、审计机关是指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审计监督职权的国家机关。审计机关泛指国家各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是指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审计监督职权的国家机关。审计机关泛指国家各级审计机关。
2、各级审计机关,都是本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和职能部门。审计机关是审计制度的核心,是各级政府用以实行财政经济管理和监督的常设机构。设立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是实行现代管理和监督财政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健全社会主义财政经济法制的一项重重要措施。
3、根据我国宪法和《审计条例》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审计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城市的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可以在重点地区、部门设立派出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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