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要说明,以下是我的个人观点,如有明确、权威的答案,请告诉我,谢谢!!
1、刑事拘留是没有固定的期限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中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不需要逮捕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2、《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了所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案件的条件以及对符合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这里不分对犯罪嫌疑采取了何种强制措施,也就是不管逮捕、取保、监视居住的都应当这样做,当然也应当包含刑事拘留。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这里仍未对起诉前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做出限制性的规定。
4、综合以上,我认为只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案件,如果达到侦查终结的条件,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决定,检察院的审查决定期限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的规定。
5、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查明“ 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如果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即起诉的,对于短期内不能完成诉讼的,检察机关会认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但是并不影响其审查决定的期限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从公安的角度讲,也不应该对不能完成快速诉讼任务的案件直接移送审查起诉。
6、刑事拘留直接起诉的,我最早见于公安部公布的醉酒驾驶案件的诉讼,可见并不是2013年刑事诉讼法修订的产物。
以上观点可能存在断章取义的情况,逻辑性也不强,能力所限,见谅!定有错误之外,请明确指出,共同学习!!
追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7条,说了公安在刑拘的时候可以直接移送审查起诉。我现在想知道的是,我们检察院就按一个月的办案期限来算,会不会涉及超期呢?对于逮捕的,公安有两个月的侦查期限,然后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又有一个月的期限,即批准公安逮捕后,这个期限就是沿用的,法律上也没有很明确讲,逮捕了的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到最后审结有多少期限限制。刑拘的更没有。
追答检察院按一个月算不是超期,但是这样肯定不符合其应对羁押措施合理性的审查!目前尚未了解到检方有对这种起诉方式审查的特别规定!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