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解雇,原因是此岗位不在设立,我并没有接到书面正式文件,在4.19人事口头通知,要我工作到5.18,另外,人事通知我只可以获得1个月的赔偿,协商不一致,我工作即将满一年,请问我的赔偿合理吗?根据合同法,我是否能够获得三个月的赔偿金?谢谢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是合法的,人事通知只可以获得1个月的赔偿是错误的,应当补偿2个月工作。
劳动法46.47.48条以及87条中有规定的,现在也没有出书面正式文件,我要求赔偿三个月,人事很肯定的说是不可能,要求不合理。因为没有协商一致,人事居然和我说找公司的律师和我谈,另外合同上明确表明,每周工作时间是40小时,我每月周末都要值班,是连上的那种,后面有调休,这个符合劳动法吗?谢谢
追答如果你有加班情况,应当支付工资,不过你应当提供相关证据。
如果公司对加班进行调休也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的。
如果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则企业应当继续履行,否则,企业要支付你在该企业连续工龄每满一年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如果不要求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你在该企业连续工龄每满一年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金额计算的月工资金额,按你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平均数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