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申请成为医保定点需要的申请材料及申请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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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宁劳社医[2005]3号)的规定,拟于近期开展第四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定点资格准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入对象: (一)南京市城区范围内于2004年6月1日前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零售药店。取得《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保证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经营思想端正,服务行为规范,能公开向社会做出“质量、价格、服务”三承诺,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有2名或2名以上执业药师或药师担任主管业务负责人(不得兼职或挂名),并保证营业时间内不少于1名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对所经营的药品质量全部负责。 从事药品销售、配方、复核、保管等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六)营业场所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并设立医疗保险专门服务区域。专用服务区柜台不得承包、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 (七)经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品种(不含中药饮片)符合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经营药品必须有“进、销、存”台帐,并按GSP要求进行电脑管理。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八)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和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管理人员。 (九)储放药品的库房需干燥、通风、防潮、防霉、防鼠咬、防虫蛀、防污染,并具备存放需特殊贮藏条件药品的设施。 (十)严格遵守《劳动法》及各项法律法规,内部管理规范,与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能做好规章制度执行、检查情况的记录。 二、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见附件)。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和劳动保障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及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三)《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四)执业药师或药师资格证书、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全体职工名册;药品经营人员上岗证,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相关材料。 聘请的退休人员需注明,并携带相关劳务协议。 (五)药品经营品种及价格清单;上一年度业务购销、收支情况。 (六)零售药店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七)零售药店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及营业场所平面图,并标明拟开设医保专门服务区域的位置及药店所处的地理位置图。 药店用房系租赁的,应提供不少于5年期的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复印件及房主同意书。 以上材料须真实有效,提供虚假材料的零售药店,一经核实,三年内不得申请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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