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房子买了十年了,二手房,之前一直没过户,但是房产证在我们手上,现在去过户才知道原来的户主把房产证借出去给别人贷款了,现在那人不想还了,原来户主叫我们还,不然就不给配合过户,眼看着要交税了,我们能不能告他,要求他自己支付百分之二十的房产税?我们买房的时候只有一张自己起草的协议,双方签字按手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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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是在房产证给我们之前借的,我们并不知道
追答原来是他先抵押,再卖房,难怪你没法过户。
你证据充分,对方且存在欺瞒恶意,这官司你想不赢都难。
如果因为打官司把过户的时间拖到了五一之后,那百分之二十的房产税可以让他自己交吗?还有就是房产税是按我们之前成交的价格算还是按现在的评估价?
追答可以要求他来负担,估计房产税要按照现在的标准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