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损失应当计提坏账准备,具体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应收票据本身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当应收票据的可收回性不确定时,应当转入应收账款后计提坏账准备。
一般情况下,预付账款不应当计提坏账准备,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预付账款已经不符合预付账款的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坏账准备。
在实务中,其他应收款在计提坏账准备时,应将其他应收款划分为内部和外部产生的两大类。对于与外部企业形成的其他应收款,应定期或至少在会计年度末确认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这类其他应收款包括:
①应收外部单位的各种赔款、罚款;
②应收出租包装物的租金;
③存出的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
④预付账款转入(企业的预付账款若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的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
⑤与关联方之间产生的其他应收款;
⑥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而对于与企业内部科室等形成的其他应收款,由于收不回的可能性很小或者无需收回,因此应采取简单的进行处理,在收不回时直接转销,无需计提坏账准备。
这类其他应收款包括:
①向企业各职能部门科室、车间等拨出的备用金;
②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赔款、罚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