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有正当理由情况下辞退员工的困扰!!!

公司预辞退合同期内员工,原因是工作态度差,工作不积极主动,不尊重领导层且态度恶劣,工作中总出现重复性错误及问题,虽然未达到重大事故程度,但屡教不改,无视领导的谈话,在公司紧急情况下急需配合时,借私人理由对领导正常安排的工作拒不执行,同时不配合其他部门工作,在公司内公然与多位领导争吵,给公司内部环境带来极差影响,同时对自己范的错误拒不在过失单上签字,长此下去对公司的整体发展起到极为不利,这种情况下是否可辞退此员工?是否还需给他补偿金?如何处理更妥当?
过失单如拒签怎么办?是否可以实行待岗培训(保证最低生活标准)?是否合法或有相关法律依据?如果可以,如何办理手续才合理?是否可以调岗?调岗同时薪资是否可以调低?如果可以,此员工不接受调岗又如何办理?

这个问题很好解决,劳动法规定对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拒不承担公司分配的工作屡教不改的可以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提前30天通知本人,补偿金还是要按劳动法规定给付的,你不要吝惜补偿金,解除一个害群之马,值得的,这也给公司一个教训,就是招聘员工时一定要通过考察,了解这个员工的基本素质,把住公司的入口。他拒绝签字没有关系,只要你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时有两个人在场,并在通知单上注明他拒签的情况说明即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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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5-26
你这个员工太不行了,你们完全可以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啊,如调整岗位,如违纪处理等等,然后按照严重违反企业制度对他进行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并不需要支付任何违约金.
如他对公司的处理决定拒收的,没有关系啊,无论什么人都不会承认自己错了,公司可以在公告栏中进行公示吧.
第2个回答  2020-03-26
  需要先分析员工的相关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如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上述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的程度,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以此辞退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依然要注意规章制度要有合理性,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签字确认。

  如符合上述要求,建议及时取证并以此辞退。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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