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是什么意思 来失是怎么解释的

如题所述

1、土地灭失,导致土地使用权客体丧失,受让人因此而终止其土地使用权。

2、灭失是指灭亡消失的意思。如地震、火山爆发、洪水等或人为原因导致土地实际使用价值消失的现象。

土地的灭失登记有两种:

1、一种是已登记的一宗土地全部灭失时所进行的登记,在不动产登记上称为土地灭失登记;

2、另一种是已登记的一宗土地中,部分被灭失时所申办的登记,这种登记是将已登记的土地,以部分消失为原因,将消失的土地面积由登记簿上原面积中扣除。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灭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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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1-05

当土地灭失,土地的现况与登记簿的标示登记发生不一致的现象,使土地登记簿不能显示其土地状况。因此,在土地灭失的场合,必须申办已灭失土地的灭失登记。

土地的灭失登记有两种:

一种是已登记的一宗土地全部灭失时所进行的登记,在不动产登记上称为土地灭失登记;

另一种是已登记的一宗土地中,部分被灭失时所申办的登记,这种登记是将已登记的土地,以部分消失为原因,将消失的土地面积由登记簿上原面积中扣除。

因土地灭失而导致出让土地使用权消灭的,其法律后果是国家退还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

因土地灭失导致土地抵押权终止的,土地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同等价值的替代担保。

扩展资料

土地使用权灭失的,如何赔偿要依据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而定,一般是依据评估的价值进行赔偿的,也可以按受害人造成的损失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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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1-01-05

土地灭失了。比如发生地震后“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泥石流把一个村庄毁掉了,土地使用权也就终止了,这就叫“灭失”,灭失是指灭亡消失的意思。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扩展资料: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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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3-05-10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灭失是指灭亡消失的意思。比如发生地震后,泥石流把一个村庄毁掉了,这就叫“灭失”。土地灭失了,土地使用权也就终止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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