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处罚同一辆违章车,同一天内是否可以引用不同处罚条例进行多项处罚?

我的车子因为违章停车,交警队两名工作人员之一(后来听说叫张警官)要求出示行车证及驾驶证,但是执法人员并未出示执法证,所以我没有上交证件,交警就叫清障车将我的车辆拖走,我阻止不让拖车,并要求看执法证,其中一人就打电话喊来另一名交警,陶警官给我看了一眼执法证后就直接将车拖走,我并未阻止。车子拖走后,我跟随到交警队处理,出示执法证的陶警官说他处理不了,叫我找张警官,我问张警官如何处理,他说他处理不了,他没有权利,要等他们何队长回来。第二天我继续到交警队处理,找到何队长后,他任然说要我找张警官,推诿了10分钟左右他决定处理,后来查出车辆未年检(确有其事,小弟疏忽了,没注意车辆年检到期,未按时年检。但是我看到处理的时候他找到我未年检的事实后,脸上有莫名的兴奋)最后给我开了3张罚单:1, 9点20分违反规定停车、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罚款150元;2, 9点27分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罚款200元并扣3分;3,9点31分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罚款100元;听他们说的意思是我不出示证件属于不听从指挥,我想请问,在未确定对方身份的前提下不出示证件是否违法? 感谢百忙中看完,帮我解释疑惑的热心人!

这个是可以的。瞧你闹的这一出,本来就是个违章停车,在他没开违章停车告知单之前把车开走就是了,或者认栽接受违章停车处罚就行了。这么一闹又多出俩违法行为来。你说的这情况你是在现场的,违章停车具体是指“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开走不就完事了吗,非得看执法证干球啊?
按照公安部2008年下发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四十二条要求, 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
(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
(三)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
(四)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检查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
(五)指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
(六)听取机动车驾驶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并没有提到民警要主动出示警察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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