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的条件才属纠纷林木林地

如题所述


属纠纷林木林地的条件是:
1、仅有一方的权属凭证包含有争议地,但该凭证对争议地记载的四至不清楚;
2、双方的权属凭证均包含有争议地,但凭证之间对争议地记载的四至存在重叠、交叉或者包含等情形”;
3、各方对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属或四至的范围有异议,或者各方当事人持有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在四至的文字描述、附图、现场界址以及指界情况互相冲突,根据已经核发的土地证无法确定争议地权属,即使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均持有不动产权属证书,也可以认定存在权属争议。
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处理时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三个有利于”原则。该原则主要指:“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2、“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原则。“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
3、利益平衡原则。
4、实质化解争议原则。法院在处理权属纠纷案件时,应以实质化解纠纷为目的,有效节约司法行政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
5、司法谦抑原则。司法谦抑亦称司法克制,指司法机关在裁判过程中,应当隐忍、克制行使司法权力的冲动,尊重社会自身净化作用。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争议的林木林地有利害关系的;调处对象、调处请求明确的;有权属凭证和事实依据的才属纠纷林木林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第七条
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一)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
(二)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
(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
(四)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
(五)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
(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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