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冬季室内温度多少度达到供暖标准

如题所述

1. 哈尔滨市规定,供热期从当年10月20日开始至次年4月20日结束。
2. 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卧室和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得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3.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4. 如果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规定的最低温度或合同约定的温度,用户有权告知供热单位。
5. 供热单位应在被告知后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并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
6. 如果48小时后仍未达到标准温度,供热单位应按标准退还热费。
7. 如果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
8. 供热主管部门应在24小时内免费测量确定室内温度,并责令供热单位改正。
9. 如果供热单位原因导致未达到标准,应在48小时内改正,否则按规定退还热费。
10.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
11. 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12.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非居民用户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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