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复印件证据的规定

如题所述

民法典对复印件证据没有确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如下: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2、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应优先提供原件(物),其次才能考虑提供复印件或复制品。原件(物)作为原始证据,与作为传来证据的复印件或复制品相比,更接近案件事实,其可靠性和证明力大于复印件或复制品,要求当事人提交原件或者原物,更有利于证明案件事实。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1、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2、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3、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4、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提供复印件(物)并不当然不具备证据资格,法官仍然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复印件(物)的具体情况评判证明力大小。在当事人需要自己保管证据原件、原物和提供原件(物)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提供复印件(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六十一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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