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是否课征滞纳金

如题所述

因资金紧张,我单位先缴了10万元,另5万元打算有钱了再交。没想到征期过后,专管员给我单位下达了催缴通知书,除限期缴纳税款外,还要加收滞纳金。我认为所得税预缴只是税务局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而暂时先缴一些税款,是个不准确数,多缴或少缴一点无所谓,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算准就行了,到时多退少补,一次补齐即可,季度预缴时少缴了不应课征滞纳金,不知我的想法对吗?
答: 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但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93号)中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因此,不按期预缴所得税虽然不属于偷税行为,但仍应课征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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