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主动投案量刑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第一,主动投案人交代的涉嫌违纪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可能给予从轻处分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由其自行离开。

第二,主动投案人交代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但情节较轻,主动投案人离开后不至于发生逃跑、自杀、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的,安排进行“走读式”谈话。

第三,主动投案人交代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严重,存在安全等风险不适宜离开的,应当采取留置措施。如贪污受贿数额比较大,达到了刑法中判刑的标准;如果投案自首人离开,会涉嫌串供等,或其他相关人员给其施加压力,对办理案件造成不利的影响。这种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会采取“留置”措施。

第四,主动投案人还涉嫌其他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的可以协调有关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例如,投案自首人员供述的事项,涉嫌凶杀、盗窃、安全事故等刑事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协调公安机关予以协助进行调查,或立即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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