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假药是指:(一)药品
所含成份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不符合的;(二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三)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
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五)变质不能药用的;(
六)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
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的;(二)超过有效期
的;(三)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此外,第三十七条还规定,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
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品名、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主
要成份、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没收假、劣药和违法所
得,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该单位停产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危害人民健康的个
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者了解上述规定后,在购买药品或者接受治疗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就可依法讨回公道。 (赵德华 黄华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