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工和全民工退休金一样吗

如题所述

楼主您好,国营企业职工和集体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是否一致?首先这个退休金待遇的计算方式是根据你养老保险累计参保年限和你的平均缴费指数,还有就是您所在地区的社会平均工资来决定的,也就是说,除非保证这两个人是同一年参加工作,然后在同一年退休,而且是同一个地区,那么这样一来的话这两个人可能才会获得一个相同的养老金待遇。
但是基本上有这样的一个情况的出现适合罕见的,所以说,比如说两个人虽然是同一年龄,能够同一年办理退休这个没有问题,但是,两个人在参保养老保险的过程中,它的累计缴费年限可能略有不同,比如说,有一个人是连续不断的交费,那么很有可能他的参保年限会达到40周年,但是另外一个人他并不是连续不断的交费,可能最终累计缴费年限只有35周年,所以说,不同的累计参保年限也会影响自己退休金的一个待遇。
再加上在参保养老保险的过程中,不同的一个平均缴费指数也会影响自己养老金的待遇,所以说,基本上两个人对比自己退休金高低的因素有很多不确定的条件,那么这么多不确定的条件也是没有任何对比的意义,所以说,自己想让自己养老金获得一个更高的待遇就要自己的一些基本条件达到很高的一个水平,比如说你的平均缴费指数也好,还是你的累计缴费年限也好,都能获得一个较高的水平,那么你自己就能获得一个较高的养老金待遇。
答,退休待遇与企业性质没有关系,只与缴费年限和缴费多少及所属地有关系。但,这并不是说明国有企业职工和集体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没有区别,而是,这种区别是有条件的是相对的。
一,一般来说,工龄相仿、同在一个单位,工作岗位身份相同的情况下,国企身份比集体身份待遇要好。
二,国有企业,以前叫全民所有制企业,就好比全国粮票,可以在大陆范围内全国流动,它的工龄可持续性和最后退休点的接受性是有保障的。集体企业就没有这个待遇了。不过,现在这种情况很少了。
三,集体企业职工的身份比较复杂,大型国企内部都有大集体工。城市中从街道到区办到局属到市属,不同层次都有。
四,回到本问题中心,企业性质与退休人员的收益是相对的,为了简要说明问题,我举一个例子。俩人都在上海工作,工作时间也差不多,在国有企业的退休工人待遇要比在集体企业退休工人的待遇好。俩人一个在上海工作是街办小厂的退休工人,一个是在青海大型国有企业退休的工人,俩者相比,还是上海的退休工人待遇好。
五,躺床回答,仅供参考。
据我所知,不但有区别,而且区别还很大。1996年以前即改制以前,退休的大集体职工退休养老金是很少的,住我家对门的刘老太太,就是大集体职工,退休时养老金每月才180多元,到死也没达到500元。当时国企退休的职工每月一般都能拿到300元——400元,差别就这么大。后来政策(改制)规定,取消集体职工与国企职工的差别,退休金这才趋于一致,差别主要是体现在工龄长短和交纳养老保险的多少及交纳年限上。工龄长,交纳养老保险多,交纳养老保险年限长,养老金就多些,反之就少些。现在没有集体职工和国企职工的差别了,待遇平等了。
国有企业职工和集体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是否一致?按常规来说,退休养老金是按实际缴费年限.上年度社平工资基数.视同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分部计算出来的。所以,二者退休待遇没有差别。从现实来说,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待遇相对要高于集体企业职工工资待遇。工资待遇高,缴纳养老保险基数就高,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就多。所以,国有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就高于集体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仅是个人见解,供参考。
首先必须确定在同一城市。国营企业退休后他是骄子,而集体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退休后是贫农。国企的养老金七八_,而私企的一二_,还得先下岗三四年。我们是当兵回来同一年进厂的战友,他进的是国企,而我进的是国营和大集体并存的企业,到退休他有房有车儿子接班,而我是小房无车儿子南下打工,这就是人这一辈子进错门的待遇和结果。
国有企业职工和集体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是否一致?这里所说的退休待遇是指养老金。在同等条件下两者的养老金大体是一致的。为什么呢?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无论是国有企业职工还是集体企业职工,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算公式在全国范围内是统一的,称为基本养老金,主要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具体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x(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_缴费年限x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内养老金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退休为195,55岁退休为170,60岁退休为139);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_视同缴费指数x视同缴费年限x1.3%。从计算公式可以看出,职工退休时能领取多少养老金与6个因素有关:一是退休时所在地上年度社平工资;二是缴费年限;三是缴费基数;四是缴费资金;五个人账户累计额;六是退休年龄。一般来讲,我们的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待遇都跟退休上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或者当年的社保缴费基数相挂钩的。影响养老金高低的主要因素还是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和缴费金额。由此可见,在社平工资、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因素都相同的情况下,不管是国有企业职工还是集体企业职工,退休待遇都是相同的。至于有个说国有企业职工比集体企业职工工资高,缴费金额更多,进而影响退休待遇,那又是另外一个话题。乱七八糟的历史,现在来说,对牛弹琴罢了。如:当时有个属镇办搬运企业,拿的工资比国企高两倍,但他们没宿舍分配的,当年的养老国企说是有的,镇办不明确的。当年的日工工资比职工工资要高,那时说日工没宿舍分,养老没有的。结果改革开放后,国企把所有的企业包括分的宿舍都卖掉了,被买断工龄,什么都没有,被忽悠彻底。后来的镇办企业也解散了,什么也没有,日工散了,一点相同:国企,民企,日工都什么也没有了。国企多点买断工龄钱而已。国企只生一小孩。其它的都可偷生。有的国企被分几个车间股份成包过,后94年开始买养老保险,股份好的帮职工买,股份车间生意不好的干脆没同职工买。还有本属国企属下的小卖部说经营不好,领导干脆没同职工买,说自负亏损,当时领导说了算。这就是广东一个镇的改革变化历史!所以,今天,全国各地方都不一样的,还是当地社保说了算。国企和集体企业退休待遇是不一样的,至少我们福建省的退休待遇不一样,而且相差巨大。国企员工有视同缴费工龄一块待遇,而集体企业职工退休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退休工资。集体企业员工只是在退休后涨工资时,工龄才视为缴费年限与国企退休人员工龄一样计算,所以,我省国有和集体企业员工同样的工龄,同样的缴费,退休时养老金前者至少比后者多
四、五佰元。有一种国企带集体的企业,集体员工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未,要缴一次性政策性买工龄的钱,大约在
二、三千元左右,成为国企混岗工,退休时才享受和企业内全民工一样的得遇。你好,作为一名社保工作者,而且由于笔者所在地原国有企业较多,经常和这些企业打交道,对于这个问题还是有一定发言权的。国营企业职工和集体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是否一致?待遇肯定是不一致的,一般来说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是好于集体企业职工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两者关于“视同缴费缴费年限”有差异,导致养老金水平有差异。
国营企业,书面语叫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区别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在“视同缴费缴费年限”认定上有差异。我国的从90年代初才开始实行统账结合的社保制度,在此之前都是实行的企业内退制度。
当从内退制度向统账结合制度过渡时,对于两种企业,国家规定了一个时间点,在此时间点之前的工作年限不用缴费也认定为缴费年限,也就是我们上面说的“视同缴费缴费年限”;在此时间点之后,需要个人补费后才算作缴费年限。
集体所有制企业规定的时间点是1986年1月,全民所有制企业是1992年4月,这就造成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必须多缴6年,才能拥有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一样的工龄。但大多数原国有企业都是下岗工人,经济压力大,这就导致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龄比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短,相应的退休待遇也就更低。
两者在政府支持方面有差异,导致退休待遇有所差异不论是全民所有制还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大多都在改革开放中倒闭、濒临破产。在企业正式宣布破产时,在破产清算程序中,首先要偿还的就是所欠职工的工资以及保险费。一般破产企业是无力缴纳的。
但全民所有制企业政府会兜底,兜底的内容至少包括偿还所欠职工工资以及保险费,保险一般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基本上是一次性补缴,这也是给我们加班的“罪魁祸首”,手续太多了。而集体所有制企业政府不会兜底,基本是自负盈亏,破产清算时,有钱就补费,没钱就没有办法了,只有企业和个人协商了,一般是欠着,有钱了再补费。而有钱的会自己先补了,然后单位欠着。
所以,从这点上来看,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待遇是好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一般养老医疗均有保障,而集体所有制企业真的只有等了。
总结:因为国家政策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相比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有更多的“视同缴费缴费年限”,补费压力更小;又因为破产清算时,政府兜底原则不同,导致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更有保障。综上两点。全民所有制企业退休待遇是好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毕竟当年全民所有制企业进入门槛更高一点。
楼主你好,以前的国营企业在1992年之前参加工作的人群,那么这一部分人群是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最终这一部分的视同缴费年限都会计算成过渡性养老金,累加到总的养老金当中去!但是,集体企业的职工是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也就是说,如果说都是在九二年之前参加工作的,那么国营企业的职工拿到的退休金一定会高于这个集体企业的退休金。是从九二年之后参加工作,因为是没缴费一年的养老保险就计算成为一年的工龄,那么在这样的前提下,只要是两种企业的工人交纳的养老保险的年限,费用是一样的,那么他们退休之后领到的养老金也是相同的。感谢阅读,请加我的关注。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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