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三个责任人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是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县长是全县农村饮水安全主体责任人,县政府负责统筹规划,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二是水行政主管等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县水利局局长是农村饮水安全行业监管负责人,县水利局主要负责工程规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管及运行管理等工作;三是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农村供水管理站站长或村委会主任是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人,供水单位主要负责保障正常供水,做好水源巡查,水质监测等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组织做好抗旱应急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和节水改造,提高抗旱供水能力和水资源利用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和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干旱缺水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微型蓄水、引水、提水工程和雨水集蓄利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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