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返还定金和违约金能否同时使用

如题所述

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不可并用,当事人只可择其一而行使。但是,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民法典》规定定金和违约金是不可以并用的,只能选择适用。因为同时适用违约金与定金罚则,那么赔偿的数额将超过违约所造成损害的数额,此时的违约责任不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不可以同时适用,只能择一适用。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违约方处罚的原则是,对守约方止损,对违约方惩罚,不能在对违约方惩罚的同时,让守约方因此获利,所以,在合同条款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守约方不可以同时主张,只能择一适用。
一般来说,如果适用定金罚款,交付定金一方违约的,定金无法退还,收受定金一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若适用违约金进行惩罚,则一方违约,守约方可以主张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违约金,但是,如果违约金支付后仍然无法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可以请求违约方支付其实际损失。
定金是指当事人那些方面?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定金是担保的一种。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违约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其违约行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一般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两者均属于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定金与违约金是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份合同之中的;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的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只可以请求一种赔偿方式来弥补自身损失。
综上所述双倍返还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使用,当事人只可择其一而行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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