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出入余姚最新规定

如题所述

1.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县(市、区)人员严格限制出行。
2.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的其他县(市、区)人员非必要不出行,确需出行的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3.高风险岗位人员应尽量避免出行,确需出行的须脱离工作岗位14天以上且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向所在单位报备。
一、中高风险地区进余姚市政策?
(1)对入境来浙返浙人员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观察”健康管理措施。
(2)对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人员,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3)对国内疫情中风险地区人员,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4)对国内疫情低风险地区人员等,实施3天日常健康监测,落实“三天两检”。
(5)如省外出现社会面阳性感染者,但尚未划定中高风险地区的,经专家研判后,将临时对该阳性感染者的居住地、活动地、工作地等参照高风险区进行管理;对阳性感染者所在的乡镇(街道)参照中风险区进行管理;对阳性感染者所在的县(市、区)参照低风险区进行管理。待当地划分并公布中高风险地区后及时调整。
(9)对因疫情暴发实行全域封闭管理地区、静态管理地区来浙返浙人员,将参考当地管控政策确定在浙期间的健康管理措施。其中:要求足不出户的全域封闭管理地区、静态管理地区来浙返浙人员,参照高风险地区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要求不出小区的全域封闭管理地区、静态管理地区来浙返浙人员,参照中风险地区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国家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提高传染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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