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效期
1、新居住证的有效期是一年
2、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了解到,新居住证的有效期是一年,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月内,到居住地公安局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二、居住证的办理:
1、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2、申领: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3、时间: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扩展资料
《居住证暂行条例》
2014年7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提出“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的目标。2014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以法治助推新型城镇化。
《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规定在全国建立居住证制度,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向常住人口全覆盖,要求各地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提高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务水平。草案还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等方式落户的通道。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在内的多个地区已经开始实行居住证制度。
广东为居住证持证人列出了15条待遇,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在符合资格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报名参加广东省内公开选拔领导干部。《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则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将可以获得120分的加分,这意味着这类人才将可以享受包括子女教育在内的多项公共服务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居住证暂行条例》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统一为一年,每年都要续签一次。
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的街(镇)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延期手续。申办人填写《省居住证补(换)领、延期及登记项目变更申请表》。由镇、街道(或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核准居住证签注,对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使用专用设备对持证人所持居住证芯片和居住地址栏进行擦写,更新有效期限,其居住证无需更换(居住证已损坏的除外)。
居住证续签材料:
1.办证人的居住证;
2.办证人填写《省居住证补(换)领、签注及项目变更申请表》;
3.提交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之一。
证明材料须准确表述居住证申办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居住地址、居住(或就业、就读)满半年以上等方面的情况。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或者屋主与借住人签订的借住手续证明。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1.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和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之一,到居住地的镇、街道(或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2.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有效的情况下,按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往前推算1年内,在本市区内居住登记累计满半年的(含居住证在这1年内的有效天数),可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
3.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参考资料:首都之窗 北京市居住证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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