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的负责人进行协商,向工商部门申请法人的变更登记,如果协商不成,可自行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关于法人代表的登记和变更等事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有具体规定: 第六章 变 更 登 记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七章 注 销 登 记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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