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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为新招到一名员工,要辞退我,但我合同没到期也没犯错误,如果公司辞退我,经济补偿金该怎么算,法律依据是哪一条?
我是2009年2月入职,到2009年7月公司才有缴交社保,2009年7月公司才跟我签订劳动合同,根据这一情况,我可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我现在每月工资3000多,那么我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呢?

1、你没有过错,公司辞退你,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半年以上不半一年的,也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你实际工作3年10个月,因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应支付你8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资标准按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2、从工作的次月起,至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止,可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标准按当月实得工资数额计算。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12-19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09年7月到13年1月:3年零6个月共补偿8个月工资;如果是09年7月到12年12月:3年零5个月就是共补偿7个月工资;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还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09年2月到7月期间,违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6个月每月按双倍工资补偿。

经济补偿标准:上12个月实际收入的平均工资。
第2个回答  2012-12-19
  如果用人单位口头说要辞退你,你在没有接到正式书面通知(盖有公章)前,按时上班,或要求用人单位给你一个书面通知。如果仅凭用人单位口头说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你就不来的话,到时用人单位会说是没有人说过不让你上班,是你自己旷工数日,按你自动离职处理了。

  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包括拖欠、克扣工资和加班报酬,均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百度一下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第3个回答  2012-12-21
1、2009年2月至2009年7月,公司应该给你买社保;
2、2009年3月至2009年7月,这段时间公司没有与你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双倍工资;
3、经济补偿金的算法是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经,如果不足六个月的话,按六个月计算,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因为你自己根据你的工作时间计算经济补偿金。
4、切记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具体你的情况就是你要再2009年3月至2010年2月底这段时间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你的2009年2月至2009年7月这段时间的双倍工资。
第4个回答  2012-12-19
公司无理由辞退非法

经济补偿金标准: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5个回答  2012-12-20
2009年7月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缴社保,那就没什么维护权利的了,如果单位提出解约可以赔偿4个月工资,如果坚持不同意解除合同并且公司没有正当的理由可以赔偿8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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