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管理食盐专营许可证,本章节依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197号令,1996年发布)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163号令,1994年发布)的法规制定以下规定。
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起食盐专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以及全面的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食盐专营许可证分为三种不同类型:
所有这些许可证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设计和制作。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的食盐生产、批发业务企业,以及承担食盐运输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我国的盐业管理办法。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发布并实施。《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食盐专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制定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