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没有收养手续的养子是否有继承权?

我爸爸的大哥是我爷爷收养,但并没有收养手续,爷爷去世的早,走的时候并没有分配财产,当然我爸的大哥也没有赡养过爷爷,请问我家的房子拆迁后,他没有户口在我们家是否能分到财产。(我爸的大哥有两座房子。我们家很潦倒,除了爷爷给我们家这点房产我们几乎就是贫困人家,本来分房子的时候我爸说不管他的大哥是不是养子,兄弟之间分一半都无所谓的,我们家穷,但是很有感情很有义气,可是大约5年前,我爸的大哥把我爸爸灌醉了骗我爸在一张财产要一人一半的纸张上按手印,这么有心机的算计让我们家的人顿时愤怒,那张纸上还有证人什么的,安排的很好。)
所以,他有继承权吗?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未办理收养手续 养子女没有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扩展资料

近日,山东省莒南县法院审结一起过继女要求继承遗产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继承人刘甲的遗产房屋等物品由其弟刘乙、其妹刘丙继承;刘乙辩称刘甲遗产应由过继女刘云(化名)继承的主张,法院未予支持。

被继承人刘甲与刘乙、刘丙是兄妹关系,刘甲系长足。三人父母双亡,刘甲无配偶、子女。2002年11月份,刘甲患病期间经本村干部张某证明与刘乙签订过继协议一份,内容为:因刘甲无妻子儿女,刘乙自愿将12岁的长女刘云过继给刘甲,刘云为刘甲养老送终,刘甲家产由刘云所得。

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办理其他的合法收养手续,刘甲与刘云未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刘云亦未对刘甲履行赡养及送终义务。2003年6月,刘甲病故,留有遗产房屋3间及一些家具。后刘乙与刘丙因分割刘甲遗产发生纠纷,刘丙遂向法院提去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刘甲的遗产。

庭审中,刘乙主张其女刘云已过继到刘甲名义,刘甲遗产连同一处空闲宅基地均应由刘云继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刘甲遗留的空闲宅基地,没有土地使用手续,其所有权归集体,不应作为遗产继承;刘乙、刘丙作为刘甲的同一顺序继承人,对刘甲的遗产均有继承权。

被告刘乙辩称刘云已过继给刘甲,因双方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且未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刘云亦未对刘甲履行赡养及送终义务,故要求刘云继承刘甲遗产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刘甲与刘云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我国收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也就是说,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同时具备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的生效要件。

即在符合收养条件后,还必须经过登记这一程序要件,收养关系才能成立。本案中,刘乙虽将女儿刘云过继给刘甲,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刘甲与刘云之间也未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因此该“过继”不能等同于收养关系成立,二者也不发生继承关系。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正)

中国人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人民网-“收养”未办手续无权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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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02

未办理收养手续,养子女没有继承权。

1、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5)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6)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扩展资料:

根据《收养法》中遗产的处理:

1、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2、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3、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4、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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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2-12-17
有继承权 因为你爸的大哥和你爷爷存在抚养关系的父子
你可以看看继承法希望对你有用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3个回答  2012-12-19
你父亲如果是在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之前,被收养的,那么虽然他们没有收养手续,但是属于法律承认的事实收养关系,有继承权。你爸爸的大哥采取欺骗手段让你爸爸在协议书上盖手印是无效的。作为你爷爷的子女,他有继承权。但是,根据继承法司法解释,对他完全可以不分或者少分遗产给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4.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而且如果他认为自己的继承权受侵犯,应该在2年内提出诉讼,现在肯定超过诉讼时效了
第4个回答  2012-12-17
现在的收养法规定,收养没有到民政局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可是你爷爷收养他是哪年,当时他多大?那时还不一定有收养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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