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问一下,交通肇事赔偿的相关问题,对于这类的案件处理,法律上有没有一个相应的期限限制?

意思就是如果最后走法律程序的话,是不是要求在自出事之日算起(大概在医院住了半年),在一年内向法院起诉才可以?如果过了一年,是不是会有所利益上的损失或者就会在案件评审中处于被动??以及在致残方面赔偿费用怎么理赔,评残最低级。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人身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其可中止、中断,如果超过诉讼时效,而侵权人主张以诉讼时效抗辩,则受害人就失支了诉讼的胜诉权;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如在一年内有起诉、请求或债务人有承认等行为,会导致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从此行为之日起重新计算一年!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
《最高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追问

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家人去法院问了问诉讼期限的问题,收到的回复是自出事日开始算起,一年期限。交警队里面的规定貌似也是从出事之日算起的,不知道什么情况。

追答

如果在一年中没有向对方请求,对方也没承诺等情况,那诉讼时效没有中断,如果过了,也没有办法,除非对方自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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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2-06
一年期间不是从出事故之日起算的,应当从伤者治疗终结(有些治疗终结是直接出院,有些治疗终结是出院后一段时间,要看医生的治疗方案)的次日起计算。

如果超过了起诉时效,法院根本就不会受理,受理了也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如果是十级伤残,不同省的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赔偿金额标准,以广东广州为例,十级伤残可以要求赔偿的金额大约在5万左右。追问

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家人去法院问了问诉讼期限的问题,收到的回复是自出事日开始算起,一年期限。交警队里面的规定貌似也是从出事之日算起的,不知道什么情况。

追答

他们乱说的,诉讼时效有法律明文规定!

第2个回答  2012-12-06
你百度 律师在线 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追问

恩 好的 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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