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含义

如题所述

(1 [rule of law]∶依法治国 [1]
(2)[rulaw]∶法治 rulaws法治学 法治学的是独立的学科,是社会政治法律发展的结果,是一种全新的系统化社会价值体系。
引证解释
法治,谓根据法律治理国家。与“人治”相对。《晏子春秋·谏上九》:“昔者先君 桓公 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淮南子·氾论训》:“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 邹韬奋 《抗战以来》六二:“在此种惨酷压迫之情况下,法治无存,是非不论。”亦指依法处治。《史记·蒙恬列传》:“ 高 有大罪, 秦王 令 蒙毅 法治之。”
“法治”一词很早就出现在古书中。
但有时并非作为一个词组,如《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赵奢)收租税而平原君家不肯出租,奢以法治之,杀平原君用事者九人。”
“法治”与儒家的“德治”相对
法治与人治是根本相对立的,是不同的治国理念。人治强调个人权力在法律之上,而法治理念正好与其相反。要法治就不要人治,要人治就没有法治。但要强调,国家依靠法治并不是不要依靠人的力量和人的作用,因为再好的法律与制度都需要人来实现与执行。但是,不可以将“人的作用”与“人治”相等同,两者是根本不同的概念。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两者的统一体。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两者均不可或缺。
法治是以民主自由为基础,需要民主的力量,而我们的法治却看上去好像是官方在发动和推进,民众似乎处在旁观者的地位而表现出“被动”和“冷漠”。在理论上如何印证现行法治推行方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现实的法治实践中确实存在缺少政府和民众的有效“互动”。冷静地思考分析和对“依法治理”现状的观察,我们不难发现缺少这种“互动”的现实表现,主要原因在于:民众对于自身的权利不知道,知道不执行,执行不彻底,导致了21世纪初的这个结果。民众们在经历义务教育之后,依旧对于介绍法治的课程并不重视,法治观念、理念很难进入民众内心。使得法治推动成为看似官方在发动和推进,民众似乎处在旁观者的地位而表现出“被动”和“冷漠”。
而所谓的为“三治三不治”,即“治下不治上”、“治外不治内”、“治民不治官”。是一种错误的说法,因为在我国立法的权力属于人大,而不属于所谓的“上”、“外”、“官”,因此这样说并不符合实际情况。这种情况在“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乡”、“依法治村”等依法治理的过程中也体现的淋漓尽致,并不会因为违法者身份而纵容其违法。行政机关并没有立法权,但是行政权力确实在影响司法,通过各种行政权力对司法权的影响,来扩大其职能和实现其效用。在近一段时间内,舆论以第四权的身份出现,掌握舆论资源的人通过各种舆论压力,对于司法权的影响也日益增大,使得舆论资源所有者与行政权力所有者一道成为影响司法权的人。这种片面的、出于“官本位”或“舆论第四权”思想的“依法治理”严重悖离了法治精神和原则。而广大民众则处于“被动”的地位,既在客观上不能有效得知正确信息、行动上介入国家法治实践,又在主观上无法正确判断,更不用提参与和对之加以评价。其深层原因在于人治思想与权力本位思想还在相当的领域中存在。尤其是在中央提出依法治国的口号之后,各级党委和政府先后提出的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甚至提出依法治校、依法治村等口号。这种形式主义做法使得依法治国的法治内涵与精神逐步丧失,结果最后演变为依法治民的政治治理观。在他们眼里,仍然认为依法治国就是用法律来治理国家,而且存在固有偏见,认为法律只是专管老百姓的,从而形成了法治的表层现象,其真正内涵没有深刻理解并内化为坚实的信念和外化为行动。因此,“依法治国”成为仅仅理解为依据大量出自有据的规章、政策和法律来治理国家和人民,这种“叶公好龙”式的法治观是法治非理性的表现形式,是传统专制主义、人治主义和宗法思想没有得到彻底清算的典型特征。 [2-3]
法治是依据法律的治理。
法治实际上包含了许多层面的含义,它是指一种治国的方略、社会调控方式,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法治强调以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亚里士多德就明确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法治还是指一种法律价值、法律精神,一种社会理想,指通过这种治国的方式、原则和制度的实现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状态。
总的来说就是法治包括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和形式意义上的法治,也就是强调两者的统一,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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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6-18
现代法治,即法的统治,是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法律至上为原则,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国家治理方式、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其含义如下.
(1)民主是法治的前提。法治必须以民主为前提。首先,没有民主,法就不可能是多数人意志的体现。不体现多数人的意志,法就失去了最基本的社会基础,依法而治就不可能进仁,其次没有民主,法就不可能在社会中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法治就不能起步。最后,没有民主,法就可能为专制者所垄断、所使,成为权力的奴仆,法便失去了应有的尊严和权威
(2)民主是法治的目标。在民主与法治二者之间,就局部看,民主、法治的手段与目的关系是相对的,民主与法治相应地互为手段和目的。就总体看,法治只能是手段,民主才是目的。把民主作为法治的目标,实际上是法治对于人的价值的最直接体现。民主乃人民主权,是多数人的权力、多数人的统治,法治必须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又以民主为目的,不以民主为目标的法治必将蜕化为人治甚至专制。
(3)法治的根本原则是法律至上。只有法律至上才可能实现法治,实现法的统治。法治并不否定的等、道德、纪律、习俗的重要作用,其至坏特别重视和依娩其作用的发挥。但它们都不能法律相抵触,法律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且有至高的法律效力,仟何人都必须服从,否则就应承扫法律责任。法律至上最为重要的是要制约权力:任何权力都必须在法律的范用内行使,依照法律的程序规定来运行,不得凌驾干法律之上。
(4)法治的核心是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办事是法治的最基本准则。在立法民主基础上的法治,核心问颗就是一个严格依法办事的问颗。作为法治核心的依法办事,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品、全体公民、社会组织都必须服从法律,将法律作为直正的行为准则
(5)法治的关键在干制约权力。权力及其拥有者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这是法治的重要标志。法治必须首先对拥有权力的机关及其人员实行制约,其目的在干维护和实现法治,否则法治可能因权力不受约束而毁于一旦。
(6)法治是一种国家治理方式。法治首先而日一直都是作为国家治理的一种方式而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法治是人类社会对国家治理方式理性思考的成果,也是治国理政方式的重要讲步。
(7)法治是一种社会治理机制。法治与人治对应和对抗,是社会控制者通过法讲行的社会运作过程和社会组织形式。在法治中,法的规定是社会治理的根据和手段,法的实现是社会治理的目标和要求,法的实施是连接法的规定和法的实现的桥梁。法在人们的心目中至上至尊,人们在法治秩序之下享受着自由。在法治中,社会被法连接构建成一个既有自由又有纪律,既有集体意志又有个人舒畅心情的生动、活泼、内在有机联系的整体。
(8)法治是一种社会活动方式。在法治状态中,人们都自觉地把法当作自己的行为准则,用法来引导自身的行为,衡量他人的行为。人们依法从事社会生活或社会活动。人们是否以法作为自己的活动方式,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以法作为自己的活动方式,既是人们法治意识的外化,也是社会法治程度的标志。
(9)法治是一种良性的社会秩序状态。它是完备的法律制度被良好实施后的社会实在,是社会法治化的结果。作为社会秩序状态的法治远非法律制度可比,它以法律制度为基础却远远地高于法律制度。社会是法治化了的社会,法治是社会化了的法治;社会以法治的状态出现和发展,法治在社会中得以充分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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