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遗传学中Bayes法计算发病风险时“条件”的确定

上课时学到以下三种情况可作为条件:①在不规则显性遗传病中,由于外显率低而未患病个体的概率;②在延迟显性遗传病中,由于一定年龄而未发病个体的概率;③隐性遗传病中,携带者已生出一定数量正常子女的概率。
前两种能理解,但一直不明白最后一个情况,为什么生出正常子女就算是条件了呢?希望能得到详解!

AR病,父母一方为Aa,另一方不确定为Aa还是AA时,若是生出几个正常的孩子时,自然的AA的相对概率就会增大,Aa的概率就相对降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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