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在2006年3月1日以前,有关法律法规只明确规定禁止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经营性活动,对其亲属则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但2006年3月1日以后,随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的正式施行,文化主管和公安部门工作人员借亲属名义办娱乐场所,规避法律的行为将再无藏身之所。
《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违反该条规定,《条例》第55条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该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但在娱乐场所以外的其他经营性领域,则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限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近亲属经营。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