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幼儿园不小心把别的小朋友手夹破了,责任在谁?

孩子4岁小班,孩子去鞋柜拿鞋没有注意到其他小朋友的手,关门时夹到别的小朋友手指,手指受伤可能会留疤,当时周围没有老师,事情发生后幼儿园也未第一时间通知我们,放学之后才得知情况,我们主动给对方家长和孩子道歉,并且转医药费给对方,对方家长说治疗结束后再说,请问这种情况责任在我们吗?学校存不存在安全隐患?后续我们应该怎样解决该问题。

这种情况幼儿园负全责,后续治疗费都应该是幼儿园全包,因为孩子还小,需要老师监管,这是老师失职,你已经赔礼道歉了,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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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3-12
孩子在幼儿园不小心把别的小朋友手夹破了,责任在幼儿园,幼儿园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因为幼儿园对幼儿管理监督不当,导致幼儿受伤,具有过错,必须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2个回答  2021-03-11
谁都没有责任。都是幼儿园没带好孩子罢了。遇到这种事,什么也别说了,先去带受伤的孩子去医院简单包扎一下,检查没什么问题了最好。毕竟孩子还小,在学校淘气,这都是正常的事情,一般的家长都可以理解的。如果非要追求责任,那你的孩子以后还怎么在幼儿园生活?不得被老师欺负,所以说花钱消灾吧,不要再追究下去了,没什么意思!
第3个回答  2021-03-13
如果学校有过错,那么学校和法定监护人都有一定的责任。
第4个回答  2021-03-18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规定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证明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就应承担侵权责任。所谓教育职责,是指依法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避免其侵害他人的所应尽的职责,主要强调在安全防范、事故防范以及不损害他人等方面的教育。所谓管理职责,是指教育机构对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安全有关的事务依法应尽到的妥善管理的职责。包括建立安保制度、提供各种安全的场所设施,以及在组织的活动中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如何确定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第一,应当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标准比对判断。比如,《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幼儿园、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此外还有《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详尽规定了教育机构应当尽到的义务以及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具体情形。如果教育机构违反这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应当认为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第二,在有关法律法规未必详细周全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考虑其是否尽到了善良管理人必要的注意义务。例如,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对于活动时间、地点的选择,是否存在安全风险等。此外,如果出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还要判断教育机构是否尽到必要的保护救助义务,防范损害的扩大。比如,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学校没有及时呼叫120急救,因救助不及时导致学生出现人身伤亡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实践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造成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只要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义务,致使其他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伤害,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加害人的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受害人向加害人的监护人及教育机构同时提起诉讼,加害人的监护人与教育机构按份承担责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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