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查的详细细节

如题所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即由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及其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加以陈述。具体按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先后顺序进行陈述。在各当事人陈述之后,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意见。  (2)证人出庭作证。凡是了解案情的人都有义务作证。应人民*传唤出庭的证人,在法庭上应当如实提供证言,作伪证应负法律责任。证人如果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由法庭宣读。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向证人发问,证人应当回答。受诉*委托外地*代为询问证人的笔录应当在法庭上宣读,未在法庭上宣读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不论是当事人提供还是人民*主动收集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除法律不准公开外,均须当庭出示。书证当庭宣读,物证当庭展示,视听资料当庭播放。  (4)宣读鉴定结论。鉴定结论要当庭宣读。鉴定人应向法庭说明鉴定的方法和经过,以及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发问。  (5)宣读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由审判人员或*指定的其他人员依法对现场或物证进行勘验所制作的笔录,作为证据之一,应由法庭审判人员或勘验人当庭宣读。拍摄的照片或绘制的图表,应向当事人出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在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也可要求*重新调查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有权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法庭决定。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应当分别询问当事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否还有意见作最后陈述。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即认定的,应当当即认定;当即不能认定的,可以休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合议之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者进行鉴定、勘验工作的,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定。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经过法庭调查,如果认为此次法庭调查,未能查清案件有关情况,法庭可以决定休庭而准备第二次开庭。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对本次开庭情况应当进行小结,指出庭审已经确认的证据,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第二次开庭时,只就未经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审理,对已经调查、质证并已认定的证据不再重复审理。审判人员如果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必要的证据已经齐备,即可宣布终结法庭调查,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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