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二章 征缴管理

如题所述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第二章主要涉及社会保险的登记、变更、注销以及费额申报和缴纳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九条要求缴费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并与税务机关建立缴费关系。改制时,社会保险关系保持不变,但需要在工商变更登记后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注销时,需先清缴社保费后办理注销。


第十条强调了缴费单位的义务,需根据职工工资总额和费率按月申报并缴纳社保费,代扣代缴个人部分。工资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给职工的所有报酬,工资收入则指个人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等。


第十一条规定了单位与个人劳动合同终止后,社保关系的保留、转移及异地就业居民的处理方式。进城务工农村居民的社保关系可根据个人意愿保留或转移,不满十五年的农民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十二条明确了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在信息提供和核查上的职责,税务机关在发现申报不实时需提供准确数据,缴费单位需按税务机关计算数额缴纳。


第十三条鼓励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个人可按年度申报或定期缴费。对于特殊情况下的缴费单位,如遇到暂时困难,经批准可缓缴社保费,但需在缓缴期满后补缴并支付利息。


第十六条规定了滞纳金的收取和处罚措施,未按时缴纳的单位将受到税务机关的催缴和滞纳金追缴。


最后,条例强调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责任,要求各方机构依法操作,确保社保费的准确征收和信息系统的建设。



扩展资料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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