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清十大酷刑凌迟处死

如题所述

满清十大酷刑凌迟处死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就是将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而致死。

“凌迟”俨然化为中国刑罚系统中最典型的惩罚。虽然“凌迟”一词最早出现在第十世纪,但直至十三或十四世纪才正式编入刑律。此外,1905年法学史家沈家本奏请删除凌迟等极刑获准,也是以此作为论据之一。

毕竟“凌迟”不合乎中国的法学精神、刑罚特性以及应用方法,看起来比较类似“特殊法”的惩戒类型。当然,这项特殊法是隶属于帝王的司法系统,《元律》有记载执行。不过,经过仔细观察之后,建立非刑之正的处罚,毕竟违反正常的法学精神,从建立到废除为止,文人始终称之为残酷、不人道的处罚。

凌迟,是一种肢解的惩罚,肢解后的尸体残骸放入篓子里,头颅则公开示众,期限不定。这是清朝末年的做法,一般俗称为“十六刀”、“三十二刀”、“三百六十刀”。不过今人不清楚是否真有这些数目,或只是虚构的数目。明朝时期的“刀”,有切伤和“多”之意,数目累加,行刑时间延长。

凌迟处死的特质:

“凌迟”的宣判株连三族,亦即所有父系与母系的尊亲属。甚且,有更荒谬之处,叛乱大都个人所为,但宣判时却视为家族之罪。尽管只有朱元璋有意推行这项法则,大力清除公职官员;但是不要忘了,他的儿子永乐曾屠杀忠于前任建文帝的方孝孺,以及株连他的家族超过八百人。后来,“三族”法不再是株连尊亲属的死罪,而改为放逐。

清朝的时候,只有成年的儿子会被放逐,时间长短不定。清朝延续明朝的法律,不过刑罚有减轻,包括第一大类的谋逆君主之罪。因此,文字狱案件经常判处凌迟刑罚,不过任何罪犯都不至于如戴名世等人,真正地遭受肢解之刑,他们所犯之罪可以改为斩首或赐死。

相反地,其他伦常之罪、凶残与不人道之罪等两大类犯罪,尤其是强盗罪,则会处以凌迟之刑,一直施行到清朝末年刑法改革废除为止。

女犯人凌迟,依据历史记载,在明清期间,判处凌迟处死的女犯在行刑当日会被剥光全身衣裤,将其乳房、女性生殖器和肛门予以公开展示后,她们的阴户和肛门会被插在木驴囚车的活动木橛上游街示众,称之“骑木驴”。游街结束之后,才将女犯人押到刑场凌迟处死。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凌迟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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