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单位

如题所述

检测机构:
      房屋质量检测站、房屋安全鉴定站。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是专门建筑结构和使用功能鉴定的科研与技术服务事业单位,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
      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三)具有相应的检测仪器设备和标准试验室及专职的技术人员;(四)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结构检测资格证书》。房屋抗震性能鉴定的机构还须持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甲级资质证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款规定的条件作适当的调整,并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部对全国范围内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的单位的资质进行统一管理和审批。《工程结构检测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两级,《工程结构检测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5年期满后需继续从业的应重新申请认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也明确规定了对工程质量的安全管理实行监督制度,并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施工企业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凡是没有经过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都是非法行为"。另一种则认为,"只要是通过了政府部门审核的房屋质量检验机构的报告都应该是有效的"。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应该综合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首先从法律层面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条规定:"依法设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依法授权的其它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即法定校准或校验实验室属于社会服务机构而非行政职能部门.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建设质量监督组织申报该工程的报验手续";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又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验收手续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使用";因此可以确定的是未经政府相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的检验报告均属无效报告.其次从实际意义上来讲:《关于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建质[2005]133号)(简称通知),《民用建筑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2001)(简称标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9]第110号)(简称办法)。上述三个文件中都没有明确提到要成立专门的房屋质量安全评估部门或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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