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如下:我于去年9月到现在公司上班,去年11月才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写的入职当天),今年2月正式为我购社保。公司有
三个股东,其中一个为总经理,另一人管销售和人事(副总),另一个管生产、采购(副总)。因为待遇、人际关系、发展空间的
原因,早想离职。前一个月写了份辞职报告交总经理(我是会计人员,由总经理直接管),后来找我谈了待遇这些问题后勉强答应
继续干下来,同时,辞职报告也退回、自行销毁了。前些天,管销售的副总因为工作上的事伤了其利益,在工作中报复,并言语威
胁。于是更想离职了。
请问像这种情况可以不用等待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价即离职吗?
2011年9月与用人单价正式建立劳动关系,2012年2月才为我购买社保,算不算38条第三款中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呢?
追答后来单位有帮你把2011年9月到2012年2月的社保补缴了吗?
追问没有补买,也没有补现金或其他任何实物。
追答那你可以以这个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还可以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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