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9日司某、孝某、赵某三人因边某欠司某三万元钱与边某约定时间和地点解决债权债务。
晚9点,司某、孝某、赵某准备了三把砍刀前往约定地点,边某约来刘某、王某,准备了镐把数把。两伙人见面就厮打起来,结果孝某一刀致刘某死亡,另,司某和边某受伤。后,司某、孝某、赵某、边某、王某逃跑。次日,赵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提供了司某和孝某的隐藏地点,公安机关抓捕了司某、赵某,现边某和王某在逃。
问题:1.本案司某、孝某构成什么罪名?
2.赵某、边某、刘某、王某构成什么罪名?
3.赵某在量刑上应当考虑哪些量刑情节?
非常感谢您的回答!
我还想问一下,关于授意方面的情况,他们在斗欧前司某是如何授意给孝某的,是不是司某也能够成故意伤害。如果司某是让孝某去只是吓吓人或是告诉他别的一些目的。该如何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