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在进口货物时由海关代征增值税后取得的进口货物增值税由谁缴纳

如题所述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在进口货物时由海关代征增值税后取得的进口货物增值税由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缴纳。其中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五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为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的法律。

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87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条 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第四条 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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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31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在进口货物时由海关代征增值税后取得的进口货物增值税由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缴纳。其中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五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确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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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15
你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关税纳税义务人亦称为关税纳税人,是依法负有直接向国家缴纳关税的义务的人。在关税法律关系中,关税纳税人是直接承担关税纳税义务的主体,又称为关税纳税主体,依法负有关税给付义务。 关税纳税人不同于关税的负税人。关税纳税人缴纳关税后可以通过提高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将关税税赋全部或者部分转嫁给其他人。最终承担关税税赋的人就是关税的负税人。关税的负税人间接向国家纳税。 关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和“出口货物的发货人”的理解,应当是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并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在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下,我国将逐步放开外贸经营权,实行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备案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的范围也将随着外贸经营权范围的扩大而扩大。 在理解“收发货人”这一概念时,应当注意区别几个有关的概念。首先,《海关法》中规定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与国际贸易运输单据上的“收发货人”不同,《海关法》中的“收发货人”是货物的进口人或者出口人。对于进口货物,一般运输单据上的收货人(Consignee)是货物的进口人,但海运提单上的收货人可以根据需要有各种不同的做法。托运人指定收货人时,才在提单上打出货物的收货人,不记名提单上面就没有收货人。有时,发货人在采用某种贸易术语时,例如《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D组(到达)贸易条件,发货人可能指定自己为货物的收货人。有时,信用证开证行为控制自己的风险,要求运输单据上的抬头为开证行。此外,对于在境内留购展览品、货样和广告品等特殊情况下,进口货物的原收货人在此时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了,其购买人应当认为是该货物的收货人。对于出口货物,发货人(Consignor,一些运输单据上称为托运人,Shipper;邮运单据上称为寄件人,Sender)是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人。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释,在采用“FCA”、“FOB”等贸易术语成交时,出口国海关的报关纳税手续应当由卖方(即出口人)负责办理,而运输合同一般由境外的买方负责与承运人签订,因此,运输单据上的发货人一般是境外的买方。其次,《海关法》中的“收发货人”也不同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和发货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单位是指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发货单位是指出口货物的生产或者销售单位,包括已经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单位,也包括尚未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委托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单位。此外,根据《海关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海关监管货物的保管期间非因不可抗力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负责保管该海关监管货物的人应当为关税纳税义务人。这里的“保管”应当做扩展性理解,即不应仅限于在仓库等存放地点对海关监管货物的看管,而应当包括所有海关监管货物在有关相对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的情况,例如保税货物的加工期间、转关运输的运输期间、暂准进口货物在境内停留、使用、展出期间等。根据海关监管货物的种类不同,关税纳税义务人也不相同。例如,对于储存在仓库中的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经营人、保管人是纳税义务人;对于转关运输货物,承运人是纳税义务人;对于保税货物,保税仓库经营人、加工企业是纳税义务人。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7-04
由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缴纳增值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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