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状中是否必须将父母都列为法定代理人?

诉状中是否必须将父母都列为法定代理人?只列一个行不行?如果一个法定代理人在国外算不算涉外案件?

公民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被告是未成年人的应该将其父母列位法定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61、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162、在诉讼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作出裁定。

当事人在诉讼中用赔礼道歉方式承担了民事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中叙明。

163、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采用收缴、罚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被制裁人对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决定暂不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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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6
父母列为法定代理人只是在未成年的情况下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时,才列父母为法定代理人。之列一个当然可以,一般就列一个。
一个法定代理人在国外当然不算涉外案件,涉外案件是指,原告或被告一方为国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以及涉及的纠纷适用于外国法律这样的案件是涉外案件。代理人在国外不算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4
公民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被告是未成年人的应该将其父母列位法定代理人。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由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由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因此,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案件列被告,应该是法定代理人,如果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则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亦应该是被告。从理论上讲,这样的认识是正确的。
第3个回答  2008-06-13
必须,因为未成人年案件中,父母都是法定监护人,必须列明两个
涉外案件是指案件主体是外籍人士,案件标的在国外,案件的发生和结果在国外这才符合涉外案件的基本要件。你说的情况不符合涉外案件,主体资格不对
第4个回答  2008-06-13
法定代理人的客体一定是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因为不是完全责任能力,所以需要法定代理人。

不不算涉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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