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甲(家住A区)在b区开了家饭馆,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是乙(家住c区)

一位顾客就餐时因饭馆提供的玻璃水杯爆裂了而烫伤,双方协商不成,顾客遂提起诉讼。
问 1:顾客应以谁为被告?
2:那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1、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法人代表为被告,也就是以乙为被告;
2、B区和C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普遍是由伤害发生地法院管辖,也就是上述的B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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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14
以甲和乙为共同被告
a b c 区法院均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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