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加工区与厂房间距

如题所述

木材加工区与厂房间距在12米以上。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十七条:木材加工经营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消防要求:厂房与厂房、厂房与民房间距应在12米以上。厂房、木材及制品存放点均应设置室内外消火栓,并设在明显易于取用地点,厂房如没有市政给水,则应设置消防水池及消防水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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