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规定城镇燃气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备案的要求

如题所述

是的。进一步加强我市燃气行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措施,有效消除燃气行业事故隐患,提高燃气安全管理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燃气行业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燃气行业重大危险源标准。本《通知》所称的重大危险源是指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0),储存量分别达或超过1吨和10吨临界量、爆炸下限小于10%的燃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的生产场所、贮存区。各县、区燃气行业管理部门以此为依据,开展全市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站(点)重大危险源普查和辨识工作,并进行登记建档。各重大危险源单位要认真填报《宿迁市燃气行业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表),于 5月 10 日前报市燃气办备案。二、落实安全评价和审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以及《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等规定,依法开展全市燃气行业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工作。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燃气行业每三年必须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燃气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进行安全评价的对象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场(站)和供应站、瓶组气化站,以及各燃气加气站和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等。三、实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核查和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制度。燃气行业系易燃易爆高危行业,同时又涉及到千家万户安全,燃气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评价机构对评价结论负责,并报市燃气办备案。按照评价报告内容,落实管理、检测、监控等整改措施和安全对策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四、加强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管。评价制度实施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进行安全评价或评价结论不合格的企业,不予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许可证,或由发证部门依法收回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许可证;燃气工程项目未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核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行业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安全监管,跟踪检查,切实保障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顺利有序进行。对燃气行业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防范和治理,逐步实现燃气行业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五、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落实燃气行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工作。已进行安全评价的企业在评价有效期内(三年)满时,及时进行重新评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依据本通知的要求,进行安全评价。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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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15
现我国虽有安全工程师考试,并开始可以注册。但职责尚未介定,以后安全中介机构会和其它的一样实行人员资质、单位资质双控制。不仅仅是备案了,要进行资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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