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自由”是含义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宗教信仰自由指宗教作为一种信仰,公民有信仰的自由,也有不信仰的自由,何时信仰、信何种教派,是自由的,他人不能强迫。
而所谓“宗教自由”,则是主张个人或组织的宗教行为、宗教活动都是自由而不受限制的,宗教信徒和宗教组织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受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限制。
显然,这种所谓的“宗教自由”是十分荒谬和有害的。在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是不能允许的。宗教不能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因为法律是国家意志和各族人民共同利益的集中体现。要求不受任何约束的“宗教自由”,不仅背离了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原则,而且也从根本上违背了包括信教者在内的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是法制国家,一切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