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和开庭结果一样吗

如题所述

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和开庭结果不一样。对于刑事案件,检察院的公诉的时候,公诉书上一般都有量刑建议,比如说建议判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建议判缓刑,那么对于检察院这个量刑建议,在法院开庭审判的时候对判决结果有多大的影响。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在侦察完毕的基础上,向法院公诉的时候在公诉书中注明的一项建议,就像民事案件的起诉状一样,有诉求和建议权利,既然是建议,那么从字面引申,法院审判是可以做参考,也可以不做参考的,从这方面来说,对审判时候的定罪量刑影响不大。从职责分工来说,检察院公诉,代表的是国家,但是在法庭上,充当的也只是原告的角色,说白了地位和被告在法官眼里是平等的,既然是平等的双方,对于其建议,法院可以选择采纳,也可以不选择采纳,从这方面来说,量刑建议的影响也不是很大。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在侦察完毕的基础上,向法院公诉的时候在公诉书中注明的一项建议,就像民事案件的起诉状一样,有诉求和建议权利,既然是建议,那么法院审判是可以做参考,也可以不做参考的,从这方面来说,对审判时候的定罪量刑影响不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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