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答案!国际贸易案例!

1.黑龙江某贸易出口公司与俄罗斯某公司成交一笔黄豆出口交易。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每袋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每袋黄豆净重只有96公斤,1000袋共96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公司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请问:俄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另问:若该例黄豆不是用袋装而是散装,则结果又如何?

2.我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大豆一批,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到达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赔?

哪位朋友帮忙分析下!谢谢啦!

第1个回答  2008-06-15
第一题:首先要看合同规定是否可以允许数量浮动。如果没有的话,俄罗斯公司的要求合理。我方可以承诺以实际物重支付货款。如果是散装的话,根据UCP500,可以有5%的浮动变化,此情况下,我们不违约。
第二题: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最好不要凭样买卖。此理赔首先要参考订立的合同,仔细分析合同之后在做出决定。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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