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活动严重损失的,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赔偿2倍经济损失; 乙方在工作期间需爱护服装及道具,如发生故意损坏的,照价赔偿; 甲乙双方原因造成活动严重损失的,情节特别恶劣的,双方均可追究对方法律责任; 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活动暂停或取消(如发生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除外),甲方应向乙方赔偿合同总金额的50%以作为误工费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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